班主任中午值班时坠楼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4:40 35885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韩某是青州西南山区一所小学的班主任,部分学生离家较远,中午会选择留校就餐和午休。学校附近有座中型水库,最高水位曾达到160多米。时值夏日,学校进入了学生安全的关键时期。为此,学校特别规定,要求不回家午睡的班主任中午必须在教室对面的值班室值班,监督学生在教室内午休,并确保学生不随意离校,以免发生校外溺水伤亡事件。

山区的夏季天气多变。6月的一天中午,正值韩某值班。夏日里,值班室往往是打开窗户、拉开窗帘,既能通风散热,也便于观察学生的午休情况。临近两点,突然风雨大作,吹打得值班室的窗户咣咣作响,窗帘咧咧飞舞,韩某赶紧上前去拽回窗帘准备关窗,岂料一不小心,弱小的身躯在强风带动下竞从楼上窗户坠落而下。韩某撞到地面后疼痛难当,动弹不得,擦破的伤口不断渗出道道鲜血,又不断被雨水冲刷,单薄的夏装被迅速染红。同事们见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韩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主要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盆骨骨折、轻型脑外伤。韩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韩某作为该校班主任老师,在中午值班期间承担着监督、管理学生午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午间值班系履行学校规定的班主任职责的行为,其坠楼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内在联系,即韩某整理窗帘、准备关窗的行为,是为了不因天气原因影响其履行监督、管理学生午睡的职责,系出于履行班主任职责所需。因此,韩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为一名资深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包括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业务等在内的多起民事案件,尤其是在处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处理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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