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病未就医,下班后猝死家中,是否属于工伤?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4:27 8295

要处理好工伤类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准确把握工伤认定范围,否则难免会失之于主观或过于机械。《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其中之一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限制性文字,客观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孙明系某公司外派职工,并担任部门经理。12月24日,因当天是平安夜,孙明一直工作到25日凌晨才下班。据孙明同事介绍,工作期间孙明精神状态就不好,脸色发白,并不时用手拍胸口。12月26日5时许,本来又该上班的孙明却一直没到单位,给他打电话也没人接,同事到孙明住处找他时,发现孙明出事了,就马上打急救电话并报了警,送到医院后发现孙明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医院诊断为猝死,公安局也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的可能。孙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孙明虽在休息场所内被发现猝死,但与孙明一同工作的职工证明了孙明12月24日工作期间就有发病症状,但是未到医院就医,坚持工作至12月25日凌晨下班后才回住所休息。医院诊断为猝死,公安局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孙明在工作期间已经发病,坚持到下班回宿舍后才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突发疾病”和“经抢救无效”不能作机械理解。疾病发作时的反应千差万别,每个人的耐受程度也不一样,有的人可能疾病发作后就丧失劳动能力,有的人可能就用坚强的意志力坚持工作。“经抢救无效”也包含两种意思:一种是抢救过了,没有抢救过来,这里的“抢救无效”是“没有实现目的”的意思;另一种是发现发病时已经死亡,抢救已经没有意义,这里的“抢救无效”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意思。

执业多年,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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