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外出游玩落水身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2:13 34592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杨某鹏出生于1980年,是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任生产部副经理。7月,河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许昌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对单位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培训,培训基地在洛阳栾川养子沟,培训费用全部由单位支付。7月20日上午,公司组织70名职工到达培训地点,进行为期两日的拓展训练。7月21日14时许,参训员工集体进入养子沟景区游览。在景区内的日月潭边,公司职工潘某不慎落入潭内,杨某鹏等几人下水相救,潘某获救上岸,杨某鹏和另外一名同事体力不支,不幸溺水身亡。杨某鹏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和“因工作原因”的问题,既要从活动的内容形式上予以考虑,还要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起止时间、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杨某鹏是单位的职工,其参加的户外拓展训练是单位统一组织并倡导的,其活动目的是为了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合作精神,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进而增强企业的生产力。同时景区游览是拓展训练计划中的组成部分,拓展训练的培训费用是由公司统一支付,景区游览并非杨某鹏违反安排自行参加的活动,并不能因景区游览项目的存在而改变拓展训练的目的和性质。

因此,杨某鹏能够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人系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律师执业十多年,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业务,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畗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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