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责怪小孩乱丢垃圾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1:41 41149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陈兴蓉系第三人聚贤人力公司招用。陈兴蓉经第三人派遣,于2020年7月1日到璧山区某街道办事处从事环卫工作,主要负责工业街等路段的清扫。工作时间为早晨6点至中午1点;中午1点至晚上8点。2021年1月5日18时许,张徐领着其小孩带着小孩玩“嘎嘎酒”的柑橘皮到璧泉街道工业街凉亭附近玩耍时,其小孩将部分切成块的柑橘皮仍在了街面上。随后,负责该路段清洁卫生的环卫工曾随全发现街面上有很多柑橘皮和瓜子壳,并看见张徐手里提着一包切成块的柑橘皮和瓜子壳,就对张徐说“年轻人这样要不得”。张徐对此称“是小孩顽皮乱扔的”。双方由此发生争吵。

其间,刚清扫完路面准备清扫凉亭的陈兴蓉闻讯赶来,看见街面上的柑橘皮等垃圾后,即与张徐理论,继而发生争吵,因陈兴蓉的不当语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兴蓉受伤。经诊断为1、左胸第7、9肋骨骨折;2、左胸肋部软组织损伤。

陈兴蓉能否认定为工伤?

陈兴蓉系第三人招用并被派遣至璧泉街道从事环卫工作,其工作职责既包括了对路面(街面)的清扫,也包括了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劝阻。

本案中,陈兴蓉是在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劝告过程中与张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导致其身体受伤,故陈兴蓉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陈兴蓉劝阻有碍市容环卫的不文明行为时,同样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本案中,陈兴蓉的不当言语虽是激化矛盾和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但不影响对陈兴蓉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事实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周彦平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明间借贷、农民工讨薪、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有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打黑涉恶的案件中充分施展辩论技巧,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延伸阅读
  • 离职后还可以劳动仲裁吗?

    很多小伙伴在职期间可能不懂,在离职之后才听到别人告诉自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于是想去劳动仲裁。想到这里,...

  • 没有签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当下经济高速发展,用工形式多样,经常会出现实际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人觉得签不签合同都不影响工作,但员工...

  • 辞退n+1补偿是什么意思?

    生活中的离职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协商一致离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事实...

  • 单位不交社保是否可以马上辞职?

    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对于社保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按时参保缴费,这样各项社保待遇才不会受到影响。

  •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随便便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建筑工地工人受伤了如何赔偿?

    随着我国房地产和建筑工程行业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劳务力涌入城市,成为建筑工人。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之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