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和客户互殴受伤,属于工伤?
职工在履职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应当以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履职目的。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的区别,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严树松系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门卫。2020年9月17日18时许,金某和其妻子印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严树松值班的门口时,严树松以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拒绝放行,双方发生争吵。印某将严树松的茶杯摔碎,严树松遂持一根链条锁砸印某的肩部,金某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击打严树松面部,致其鼻部受伤。
严树松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其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伤害事件发生过程中,印某将严树松的茶杯摔碎,尚未触及人身伤害,此时严树松持链条锁砸印某的行为已经超越履行正常职责或维护单位利益的目的。
履行职责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以恢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手段达到该目的,行为不应超过合理、必要的限度,否则劳动者的严重不当行为会阻却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其不被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本案严树松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其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严树松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付卉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专长领域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为某大型企业资深法律顾问,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责任感,始终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作为律师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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