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1:29 42066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2021年6月5日下午18时,王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并行行驶,后摩托车倒地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事发地点没有监控视频摄像,经询问相关人员和检验鉴定无法作出责任划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实事故原因。

王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时空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和责任标准,即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交通事故中劳动者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进而确立了交通事故中认定工伤的唯一标准即“非主要责任”。

因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有权机构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社局应依法判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唐珍华律师,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民商事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受聘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及个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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