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为抄近路,下班步行回家走高速公路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劳动纠纷

2023-03-13 17:21:02 40239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行走在合理路线上,这不仅是对个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他人车辆行驶安全负责。高速公路是绝对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的,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行人一方所受的损害往往最为严重,要时刻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2017年6月9日傍晚,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为避免绕行,便像往常一样就近走上了G5001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此时,一辆由支坪立交往珞璜立交方向行驶的小汽车撞上了周某,造成周某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同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周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周某受伤符合时间及事件要件,但对于空间构成要件,即是否符合“合理路线”,应从合理的“路”和合理的“线”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如周某所述,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占用了原来的路线,走其他路线需绕行一定距离,从行走的便捷角度看,周某选择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作为下班线路的“线”具有合理性。

但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道路,周某发生事故现场位于G5001绕城高速公路外线113KM+500M处,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其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因此,周某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周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必须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事件上应当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李志旭,男,西北政法大学本科,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律师工作24年,取得了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资格。曾荣获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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