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授离职,遭“巨额索赔”,这钱该不该给?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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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高校副教授离职被校方索赔违约金18.2596万元人民币,校方称其因评定副教授职称未满五年服务期需要交纳“违约金”。
高校教授离职,遭“巨额索赔”,这钱该不该给?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谢阳律师解答:
高校教授违反服务合同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为五年的,劳动者违约后,违约金一般是由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确定,但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谢阳律师解析:
关于服务期适用范围的限制
服务期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承诺在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这里的特殊待遇主要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对其任何招用人员均可以约定服务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否则,该服务期的约定可能就是违法无效的。
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届满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确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享有、履行各自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之一,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服务期限主要是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其重点是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服务需达到约定年限,保证用人单位能收回其对劳动者的投资,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且服务期的期限利益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不能任意解除、终止服务期的。
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平等,有必要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超过一定得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在提供了一定年限的服务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在计算违约金时,应扣除已经履行年限应分摊的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谢阳律师简介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兼职导师。经济开发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20年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公司合规。带领律师团队规模达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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