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的劳动权益应如何保障?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来自第三人,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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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臧家源律师解答: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后,即使其被原单位返聘到原岗位、执行原待遇,其因不再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不能享受原来的待遇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规定表明,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来自第三人,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臧家源律师解析:
《企业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也指出:“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即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自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从上述中可见,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臧家源律师简介
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市三乡镇常年村居法律顾问。现已形成一套高效、稳健的办案体系,特别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在上述领域取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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