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躲避障碍物而违反交通规则,应该免受行政处罚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50:57 40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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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黎某凌晨5时许驾车行驶在空旷的市政公路上,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现道路上有其他车辆撒落在路面的垃圾,在不到200米距离,前后两次压了禁止越过的实线并往返变道。5月20日,黎某收到2张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问黎某是否应当免受行政处罚。

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石云生律师解答: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的原则。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越过实线,是交通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车辆压了实线,交警部门即可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但在执法过程中,还必须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黎某在遇有不明障碍物吋,出于本能反应为绕过而压了实线,实是事出有因,也避免了不可预见的风险,交警部门在此情形之下如予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黎某可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或者交警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判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石云生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行政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的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云南省优秀律师,法律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善于代理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性强的案件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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