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分
北京雷雨后阴沉,晚上22时左右,23岁的耿某驾驶着母亲赵某的小轿车载着熟睡的大学同学郭某,行驶在从天津学校回北京的路上。车辆行驶到京沪高速进京方向的马驹桥服务区入口附近,耿某突然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车前部猛烈撞在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随后车辆急速向左侧翻,造成耿某、郭某受伤。案发后,郭某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281天后,遗留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小郭已经构成了一级伤残。之后,交管部门认定,耿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耿某为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耿某、车辆所有人耿某的母亲赵某、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87万余元。耿某认为事故发生时郭某没有系安全带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耿某因为和郭某平时关系较好加上回家路线相似所以好意、无偿搭乘郭某,故耿某不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耿某的母亲赵某认为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但事故发生时郭某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仅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在乘坐耿某所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人身伤害,所以郭某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经审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故本案中,郭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耿某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事故发生时,耿某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车型相符,事故车辆无缺陷,耿某亦无毒驾、酒驾情形,故郭某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就具体的责任比例来看,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耿某为全部责任,耿某对责任认定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确有不当,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郭某存在过错。耿某主张的其与郭某构成好意同乘,故应减轻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中的驾驶员不能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耿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7万余元。
延伸阅读
赞助链接
推荐其他文章
- 在城市快速路倒车有什么后果?2023-02-23
- 交通事故调解的申请时间有什么...2023-02-23
- 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有何法...2023-02-23
- 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2023-02-23
- 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承担赔...2023-03-28
- 交通事故导致两人死亡,需要承...2023-02-23
-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有什么?交通...2023-02-23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2023-02-23
- 交通肇事车辆怎么处理2023-02-23
-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2023-02-23
- 驾驶汽车引起事故,造成2人死...2023-02-23
- 交通肇事罪逃逸了如何定罪?交...2023-02-23
- 故意撞车寻死有赔偿吗,司机要...2023-02-23
- 电动车新规定出台后,不合规电...2023-02-23
- 拆迁过程中出现开车撞人致死事...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