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赔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48:50 16397
共享单车现已融入了百姓的生活,共享汽车也借着这股热潮驶入了人们的视野,后者可是个新鲜玩意儿,即便有车一族也对它怀着好奇心,迫不及待的想要体验一把。可是,租车一时爽,出事心慌慌,共享汽车毕竟属于租赁性质,出事故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共享汽车虽为新鲜事务,但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和一般交通事故并无太大区别。一般共享汽车都会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只要交通事故在承保范围内,都会由保险公司负责。交通运输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企业为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应按照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鼓励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谁开的车就由谁承担相应责任。这里要分两部分来看:首先,如果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致使汽车受损该如何处理?目前,汽车租赁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如果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确定买了不计免赔或者小额免赔服务,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用户不需要付额外金额;但是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之后,用户还是要按照相应比例,对运营商进行一定的赔付。其次,是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又该如何赔偿呢?这相对复杂些,我们先看个案例:2017年2月23日22时30分,程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振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湖南环保创业工业园前路段时,恰遇李某抱着殷某在此处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程某所驾车前部与李某身体碰撞,造成殷某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与程某承担同等责任,殷某不承担责任。殷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8754.42元,后殷某进行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实,湘A×××××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车共享公司,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程栋、车共享公司系租赁关系。后因殷某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与程某承担同等责任,殷某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殷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程某承担60%的责任。车共享公司与程某系租赁关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殷某所受损失,先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公司根据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程栋按责任比例赔偿。因人保财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满赔给殷某,故殷某的损失先由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在这里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赔偿方事故车辆如购买了保险,那么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则由共享汽车所有人和租赁人承担。至于共享汽车方以租赁人并未承担购买保险费用为由不予赔付缺乏法律依据,共享汽车有保险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付,与共享汽车方无关。至于共享汽车方和租赁者是如何约定的,不能对抗受损方,受损方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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