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随着新观念及外来思潮的影响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支持,我国保险行业不断兴起,我们的保险意识在逐渐得到增强。“有车一族”根据法律法规都应当首先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为确保利益,其中的大部分人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车辆保险。那么问题来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或其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和自己财产及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双份赔偿呢?
网友咨询:
韩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曲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失,曲某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曲某于出事当日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椎体压缩骨折,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曲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并已经从保险公司报销了医疗费一万余元。曲某要求韩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韩某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因此拒绝赔偿。请问,曲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珍律师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韩某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曲某身体受伤,韩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曲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曲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得到报销。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曲某在向保险公司报销相应医疗费后,仍有权向韩某主张赔偿。
李珍律师解析: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车辆上道行驶前,根据法律法规都应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需要或个人选择,有的车辆所有人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其他车辆保险。当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时,对于受害人的相关损失,肇事车辆的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法应根据事故责任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损失,这都是无庸置疑的。
如果恰好受害人本人还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涉及到了三个保险合同,同时涉及到两种大的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我们设问,如果受害人,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能否再向交通事故侵权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受害人先在交通事故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能否再向意外险保险公司或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索赔呢?
对于此类问题,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有的人认为,一份损失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因为你的损失是固定的,不能得到多于你损失的赔偿甚至是双倍赔偿;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关系,且涉及几种不同的保险合同,他们之间并不冲突,受害人应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投保人既然交了多份保险费,受害人完全可以得到多份赔偿。
李珍律师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以上内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下,由此可以看出,因第三者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除享有依保险合同关系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之外,同时还享有依侵权关系向第三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两种赔偿可以同时并存,受害人即使得到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的保险理赔,仍然可以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予以损害赔偿。
理由是: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为限,而不具有确定的金钱价值,难以用财产价值予以比较和衡量。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人身价值的量化,更不能当作是被保险人失去生命或者丧失健康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不可能有保险价值的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构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不代表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的金钱价值。当被保险人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定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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