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碰撞造成他人意外死亡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47:15 3747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责任并没有认定,只出具了事故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法院应依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综合因素判定责任大小。交警部门未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交警部门未划分责任,商业险比例无法划分的辩称不予支持。

王某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由此可见,颅脑损伤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李某违规双黄线强行掉头形成了此起交通事故,其是造成车损人亡的起因;本次事故中王某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为躲避肇事车辆,采取刹车摔倒,头部撞伤致颅脑损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李某违规双黄线强行掉头、王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均是造成王某死亡的因素。但违规掉头和未佩戴头盔在王某死亡结果中所占的具体比例无法鉴定,现只能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的逻辑推断。李某违规行为是造成王某死亡的起因,但并不必然一定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若王某按照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其倒地后会对头部起到相应的安全保护作用,死亡的结果不必然会发生。

故在本次事故死亡结果中,王某未佩戴头盔的责任比例大于李某违规双黄线掉头,应认定本次事故为主次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而在主次责任中,毕竟李某违规行为造成了车损人亡的严重后果,故应取主次责任的高线,即认定李某承担40%、王某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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