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
在我国交强险是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必须购买的保险,这是对人和车的安全保障,但是交强险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解除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网友咨询:想解除交强险得符合什么条件?
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赵明莉律师解答:
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
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赵明莉律师解析: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在被保险机动车规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消费者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第三类法定事由,是被保险的机动车丢失。机动车被他人盗窃、因个人疏忽等因素丢失,投保人客观上已经失去与机动车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保险利益关系已经终止,投保人应当有权利使保险关系归于消灭,将合同解除。
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任何理由。但显然不同的是,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条例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则作了一个禁止性的原则规定。这与上一条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限制一样,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共政策性质的价值选择,也体现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订立后,除非出现本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本律师毕业于厦门集美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于盘锦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擅长于交通肇事,债权债务,合同法等诉讼与非诉业务,兼功刑事辩护。从执业以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关系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律师实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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