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标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责任吗?
在生活中,人们购买车时,除了投保交强险外还会投保商业险。那么,因保险标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责任吗?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不可能一成不变,如果合同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这样打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平衡,若此时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显然对保险人产生显失公平的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因保险标的的转让等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无危险程度的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增加保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保险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在主观过错上一般为明知或应知。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使用者,对标的物危险情况的变化最为了解,应以合理人的判断标准来认定。若被保险人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致使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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