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为流浪人员,民政部门可以起诉肇事方吗?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是居高不下,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群中无名氏死亡而导致的事故赔偿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其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为流浪人员,民政部门可以起诉肇事方吗?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所以说,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肇事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从另一个方面分析,民政部门及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但这种救助工作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救助的内容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其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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