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什么,是怎样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36:06 3245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什么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什么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事故以后的过错行为,推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该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成立”,并据此确定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

责任推定是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根据法规的规定所采取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特殊方法。由于责任推定与责任认定的方法和原则不同,不是建立在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因此,推定的责任可能与当事人实际应负的事故责任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两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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