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27:55 24457

超载屡禁不止,首先在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以致养虎遗患。初始阶段,有关管理部门对超载现象的置若罔闻,使违规者大获其利,奉公守法者吃亏,于是正规厂家也干起了大吨小标的营生,各种所谓“某某王”的车型,便因此应运而生,终于酿成了今日的局面。这些正规厂家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他们参与进来,不仅使超载向规模化、规格化发展,而且使肇事者从心理上产生一种合法化的感觉,更加堂而皇之,因此对社会的危害也就特别严重。

高国明于5月30日5时许,驾驶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重型罐式半挂车(超载),在锡太公路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行驶至常熟市沙家浜镇肖家桥路路口处,半挂车车头部右侧撞击前方同车道内被害人陶某所驾驶的苏U×××××小型面包车尾部右侧处,相撞后面包车向左前方侧滑,事故造成面包车内乘员李某1、吴某1、毛某、李某2、李某3、杨某六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1的死亡原因系颅脑外伤,李某2之损伤属重伤二级,吴某1之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国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高国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高国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高国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高国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高国明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高国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于海燕律师专业办理劳动工伤、民间借贷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办案态度严谨认真,思维缜密,善于从细节入手分析解决问题,从事法律事务以来,因专业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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