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与电动三轮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

2023-02-23 10:25:26 49911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04月22日16时许,邢奇豹驾驶鲁Q6××**“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沿临沭县省道22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98千米+700米处时,与周某驾驶的“腾龙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周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邢奇豹弃车逃逸。邢奇豹于2021年4月23日到临沂市投案自首。邢奇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邢奇豹驾驶车辆与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邢奇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邢奇豹存在前科,系累犯,可酌情从重处罚。

邢奇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律师,先后服务于多家省属能源型企业,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或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民商事纠纷,以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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