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去看待分手费?索要分手费又是什么行为?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16:29 29801

近日,#女生嫌200万分手费太少,扔了整整一箱现金!#的话题占据热搜榜,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一般是模棱两可的,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人们财产权意识 记者采访发现,10多年来,围绕非婚同居等情况下产生的“分手费”问题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很多法官、专家都曾撰文发表意见。司法实践中,判决支持和判决不支持的案例都存在。

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怎么打官司?如何处理?

上面说到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打起官司来是十分吃力的,而且也很难胜诉。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对这一热点问题,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首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里面包含了“分手费”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协议不属于完全“无偿”的赠与合同,而是带有一些补偿性质的双方约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认可,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所谓“分手费” 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而“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分手费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要求分手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诸如就恋爱期为女方购买衣服等行为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男子若以经济损失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购买行为发生是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反之,强制索要会获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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