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签还是不签?婚前财产协议签了有什么用?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说法大家可能并不陌生,很多家庭已经意识到婚前财产分割和界定的必要性,然而浪漫为先的年轻人们却似乎并没有准备好接纳一纸协议介入自己的爱情。那么,婚前财产协议,签还是不签?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其核心是确定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在当下以感情和依赖为主的伙伴型家庭关系中,由于感情本身的多变性、夫妻义务和责任意识的淡化、年轻人心性和情感的不成熟、别有居心者借婚骗钱等诸多原因,导致“闪婚”、“闪离”时有发生,一言不合就要离婚“散伙”,所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保障个人财产安全显得十分必要。
其次,有利于避免日后家庭纠纷。对于财富人士而言,财产结构复杂,即便原来是权属清晰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由于财产的持续管理、运用和交易,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界定,经过一段时间后,非常容易转化和混同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为家庭财产纠纷留下隐患。
再次,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婚前就财产安排进行协商,能够起到提醒新婚者的作用。鼓励年轻人用严肃、客观、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全新的家庭生活,须知长远的幸福固然应以爱情为基础,理智上的建设也绝不可少。婚前财产协议能够减少依赖心理,促进婚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投入与奉献。
最后,有利于促进家庭生活规划。随着婚姻财富关系安排需求的多样性增加,财富人士还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财务筹划的内容,如双方如何使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未来敬老养子的花销如何安排、经营性投资时如何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等等,婚前财产协议越来越向全面的“家庭生活指南”方向发展。
婚前财产协议签署的困境
尽管婚前财产协议的好处为无数案件所印证,但是婚姻大事却不同于市场经济,太多的情感无法用白纸黑字来表达,签署协议的过程可谓是极为艰难。身为父母者虽然看遍冷暖,阅尽沉浮,可是想要扭转儿女的态度很多时候却是一筹莫展。
热播城市剧《欢乐颂2》中安迪小包总两富结合,小包总的母亲对儿子名下股权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表示担忧,安迪身为财务观念相当先进的海归,依然为了尊严拒签婚前财产协议,甚至拒绝结婚。艺术来源于生活,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发生,美媒就报道过一位华裔女孩因拒签外国未婚夫提出的婚前财产协议,取消婚礼改为宴请六十个贫困家庭。
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谈钱伤感情”。再加上情侣之间热恋时不分你我,到结婚前忽然说出“你的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这样的话,难免造成眷属心生芥蒂,情感裂缝。何况婚前协议常常引人联想到是为“离婚”做准备,能够认识到明确财产归属有利于家业长青的中国年轻人还是少数。绝大多数如前文所述情况,一向浪漫为先的子女担心错失美满姻缘,不愿意在这等“俗事”上挑开天窗说亮话。
婚前财产安排的综合方案
一纸婚前财产协议在签署时倍受阻挠,而即使能够签署也很难把握协议内容。因此财富人士要为子女进行婚前财产安排时,应当采取更长远、周密、易于接受的方法。
1、事先筹划,形成家族规则
财富人士应当对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进行事先筹划,提早形成家族财产分配的规则,明确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是每个家族成员结婚前都要做的功课,是对家族财产管理的整体安排,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见人下菜碟”,这样子女在恋爱期间就可以在合适的机会大大方方地介绍这项规则,而不必扭扭捏捏,同时也会使结婚对象提前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明白自己是和“人”结婚而不是和“钱”结婚。事先筹划并形成家族规则的财富安排,既能避免同室操戈,又能在家族添丁进口时打好预防针。
2、细化条款,周到预防未来
即使男女双方同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还需要注意细化协议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上文中提到的家族企业股权,儿子在婚后参与企业经营、使用股权进行投资、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都可能会导致股权增值部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协议条款应当尽量考虑到婚前财产转化或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3、隔离债务,保护家庭大局
婚前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在婚前约定夫妻债务的隔离并非是冷冰冰地“各人自扫门前雪”,反而是家庭生活的巧妙保障。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知情的债权人不能将对夫妻单方的债权追索至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单方财产无力偿还,还有另一方的财产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不会导致整个家庭陷入一蹶不振的窘迫境地。
4、设立基金,提升生活质量
财富人士可以为子女及其未来的配偶设立专门的家庭生活基金,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支出,通过经济支持强化爱情的基础,保障婚姻生活稳定和谐。
一方面,生活支出有可观且稳定的来源,使儿女及配偶放宽心态,对其他财产如何分配的意见就不会过于固执。
另一方面,基金关系属于信托关系,信托财产无论在婚后如何经营投资,所有权都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的条件,夫妻作为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条件下共同享有受益权,而即便婚姻发生变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也不予分割,相应调整受益人即可。
5、灵活规划,运用组合工具
婚前财产协议除了因人为反对签署而常常陷于困境之外,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应用障碍。比如,即使将子女名下的股权在婚后所得收益全部约定为个人财产,子女个人财产的继承规划仍是一片空白,一旦发生人身意外,则其个人财产仍存在被按照遗产分割的风险。
并且,即使签署了协议,某些财产属于婚前还是婚后的界定仍难以完全清晰(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司法审判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替代性方案不可缺少,如家族信托、家族保险、遗嘱、赠与和代持协议等。只有通过这些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的组合运用,才能真正有效的实现家族的和谐规划,助力家业长青。
婚前财产协议的智慧在于“未雨绸缪”,意为在不测风险发生前作好预防和应对。但子女的拒签向财富人士表明:结婚前的绸缪还远远不够,财富传承与天伦之乐的学问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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