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收到侵害可否进行赔偿?因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13:25 12469

配偶权或配偶关系指配偶之间因婚姻而成立的以互负忠实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共同体中。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配偶权,那么在配偶权遭受侵害的场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究竟能依据什么向谁主张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在中国,无论是刑事法律规范层面,还是民事法律规范层面,都强调对存续期间婚姻共同体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致婚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受损的,不仅需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特定场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因配偶权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因为配偶权具有人身属性,属于人身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两者的属性不一致,因此配偶权遭受损害不属于债权请求权。

配偶权保护应遵循《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一般适用规则:其一,《婚姻法》规定优先适用规则。就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而言,《侵权责任法》为一般法,《婚姻法》为特别法。其二,《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条款的漏洞填补规则。对于《婚姻法》等特别法未予规定且未明确排除适用一般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进行调整的,可适用前述漏洞填补规则。

依据请求权基础的不同,无过错方分别可以向婚姻中无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原则上须以实际损害的存在为前提;其二,必须是可证明的因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害,否则即使存在相应损害,也无法获得赔偿;其三,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必须以损害系侵害行为引起为前提,非因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不属于可予赔偿的范围。

2、精神损害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关系侵害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而依据后者第8条规定,必须满足“造成严重后果”这一条件,受害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才会被法院支持。

3、对于第三者而言,与违反婚姻忠实义务的婚姻过错方不同,婚外第三者并不必然因侵害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婚外第三者与婚姻共同体及其内部的无过错方之间的合法权益,这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没有任何牵连。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婚姻共同体的存在并不具备当然使婚外第三人知晓的特性,若由婚外第三者当然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则会对其本身应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自由以及由此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等产生不利影响。

在中国当前配偶权侵害案件中,被普遍承认的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抚慰功能,尚有制裁功能。因此,即使婚姻中无过错方未依据《婚姻法》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也有权依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向过错第三者主张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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