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有什么意义?如何补办婚姻登记?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12:50 20657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⑴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⑵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应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1)申请。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持相关证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黑墨水钢笔填写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并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譬如,双方有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啦,是否重婚啦等等。

(3)领取结婚证。经过审查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

补办结婚证当天就能拿到。

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经过登记等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结婚作为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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