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该如何分配?这样产权的房屋是否应该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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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7:10:32 34146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没有取得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割

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房屋,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是因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来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以请求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作出判决。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有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在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双方可以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但并没有处分权,因此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提出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以上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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