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但一方不同意离,其中一方可以申请此后婚内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09:02 35347

《婚姻法24条变天啦,姐妹们再也不用担心背负无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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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条文(俗称的婚姻法第24条)作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此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除赌债等违法债务外,一方在外借款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两人在婚姻期间作出了财产约定即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知道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的话,此时债务为单方债务,其仅针对借款人一方生效。

举例:以张三借款30万炒股为例。 1、张三婚后向朋友李四借款30万炒股,股票亏损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李四上门找张三老婆催债,此时如果张三老婆没有证据证明与张三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且证明李四知晓此内容的话,此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三老婆有偿还义务。

2、同样上述的借款,但是鉴于张三婚后与妻子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朋友李四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证明。此处由于李四作为见证人是知晓了张三夫妻的婚内财产归夫或妻方各自所有的事实,因此张三的30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由张三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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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三婚后向朋友李四借款30万元炒股为例,新规因为没有张三老婆的签名或张三老婆的事后追认,且张三的此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此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依据旧规,此处的债务除非张三老婆有证据证明与张三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以及债权人知晓了该协议的事实。否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解释》四个条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也表明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我国法律会贯彻“共债共签,非共债不共担”的债务原则,姐妹们再也不用担心背负无名的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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