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另一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探视权如何保障?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04:42 28908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我和前妻离婚好几年了,法院判孩子归女方抚养,男孩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前几年女方还让看孩子,去年六月以要影响孩子的学习为由不让我看望孩子,(孩子四到至今一直在学习钢琴等四五种,我一直全力配合她让孩子学习,我一直在外地工作,一月能回她家看孩子就一俩次,她和她家人还找各种理由说我看孩子太多了,让我少看孩子,也不让孩子见爷爷奶奶,),我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我看孩子怎么影响孩子了,我百思不得其解,请问律师我如何维护我和孩子爷爷奶奶的权义及孩子的权义?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抚养孩子一方应予配合,不得拒绝。你一个月探望孩子一到两次,其实很正常。探望孩子,也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对于女方的不配合行为,建议先了解一下女方不让你探望孩子的真正原因,化解其疑虑,必要时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实在无法做通女方的工作的,只好起诉解决,具体明确一下探视时间、方式的问题,以便于日后的探望需要。另一方面,如果孩子年龄超过10岁了,可以征询一下孩子是否同意由你抚养的意见,如果孩子同意由你抚养,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这样就不会受女方不配合你探望孩子的干扰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而离婚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自己子女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情理,更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

婚姻法增设探视权的条款,一方面更加细化了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父母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更加具体化,不仅体现父母对子女物质利益上的帮助,而且也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和培养。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加强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责任,使支付抚育费义务和拥有探视权的权利对等,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郑世红律师总结: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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