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前离婚协议?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7:01:15 38838

所谓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未能办妥离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那么,什么是诉前离婚协议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什么是诉前离婚协议

所谓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未能办妥离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

如前所说,离婚协议一般应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三个内容。但法律不赋予离婚协议离婚的法律效果,不干涉当事人对离婚翻悔。同样,子女抚养也属于身份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数很大,也不能脱离婚姻解除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因此,本文所指的诉前离婚协议,仅指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而不包括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此外,许多人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指达成离婚协议,商定办理离婚登记,后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起诉到法院提交的协议,笔者认为尚应包括双方商定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之前就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仅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涉及离婚的有关协议并非都是身份关系的协议,协议有关身份关系还是有关财产关系,并不能仅从形式上看,而应探究其实质。协议的实质内容是身份关系,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协议的实质内容是财产关系的,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在适用法律上,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也应受《合同法》调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公布后,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黄松有认为,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黄松有的这段话虽然是针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所说,但由于法律关系相同,同样适用于诉前离婚协议。因此,诉前离婚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试图以合同法原理分析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其意义是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存在。对于离婚协议而言,男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离婚协议就成立。

但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同于其它合同的当事人,他(她)可以单方面使离婚协议不生效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方当事人只要不去办理离婚登记,不管他(她)是否明确宣布解除离婚协议,都会使离婚协议不对其产生约束力。所以,离婚协议是否成立并无实际意义。

(二)诉前离婚协议的生效

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是否生效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对方可要求其履行,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发给离婚证或取得离婚调解书时解除。离婚协议成立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共有财产的前提不存在,如果设定离婚协议在成立时生效,那么离婚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即可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这必将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而且实践中不履行离婚协议引起诉讼,一方在起诉时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法院受理的也仍然是离婚案件,而不是协议纠纷。因此,离婚协议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

综上,诉前离婚协议是离婚男女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其所附的条件是自愿离婚,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换言之,诉前离婚协议中所附的条件是“自愿离婚”,自愿离婚后协议约定的内容才有效,协议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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