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已同居为由请求法院赔偿,人民法院该支持吗?
根据司法实践,同居关系无合法婚姻为前提,女方在同居期间因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要求男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在女方不知情,且男方已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女方同居,也就是所谓的“骗色”造成女方流产致使身体健康受到损伤的情况下,在某些地方法院,如北京、厦门等倾向性的意见是可以判决男方予以适当赔偿。
网友认为:
我觉得法律应当禁止未婚同居。
应该技持,女人是弱者,弱者,最须要保护和技持。
一次为性侵,常期是媚引。谁告谁都不受支持。成年后责任自担,自作自受,愉痛双收由自得才是公平,平等。叫什么呢?
还有的认为:同居无论是什么愿因,情节等都属违法犯罪行为,还有脸要求赔偿,舒服时怎么不要求给对方奖励,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是自找的,一句话乐到及处会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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