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形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网友认为:
离婚中。分居三年多,起诉离婚五次,法院均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判离婚。分居期间,对方拒付孩子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孩子小升初时,为了让孩子读重点中学,我姐把她们家的学区房过户到我名下,过了三年我把房子过回给姐姐。对方说房子本就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卖给我姐,房款被我转移,现在告我财产转移。我就想问问,就这样了,法院为嘛不判离呢?
确定可以查询不动产吗?如果对方就是不出庭怎么办?先撤诉再起诉,这个不能算第二次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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