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王女士在与刘先生结婚前,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由王女士支付,结婚后其与刘先生一起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婚后王女士与刘先生感情不和,遂协商离婚,但就前述房屋如何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王女士主张该房屋是自己婚前贷款买的,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刘先生无权分割。而刘先生则认为,婚后自己也在偿还房屋贷款,该房屋应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一人一半,至少也应该就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王女士在婚前贷款所购的房屋,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由王女士和刘先生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该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是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所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王女士应当向刘先生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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