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快过年了,我的手还不消停,克制不住又要宣泄一下情绪。昨天看到王某某和马某的离婚判决书,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马某与他人同居,所以不承担过错责任,驳回王某某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我想起法律也要考虑“民情”这个因素,想起“公序良俗”这个词汇。倘若我们的法律违背了广大群众的民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是什么法律?那就是应该废除修改的恶法,是引导民心走向邪恶的恶法。而这份判决书,简直就是在鼓励出轨,鞭挞忠诚者一方,践踏民意!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与他人非法同居,就算隔三岔五出轨,也不承担过错责任。这到底是保护出轨者呢,还是保护受害者?就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让多少无辜的配偶成为被负债的受害人,全国各地数十万妇女组成反24条联盟,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修改了这一解释,让规定回归正途。
有太多太多的离婚者咨询我,配偶出轨是否在离婚时应当赔偿对方精神损失,我还天真地解答可以,只要证据确凿充分,但这次王某某和马某的离婚判决书狠狠地打了我的脸,让我无言以对。
法律真的这样规定的吗?我仔细再查阅一下《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与他人同居,法律就没有规定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我照了一下镜子,我的脸被这一条解释打肿了!
马某出轨,全国皆知,而且出轨对象竟然是王某某的经纪人这种吃里爬外的人,法律竟然支持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我想,除了法院依该条解释作出正确的判决之外,所有知道王某某和马某离婚案的老百姓,有几个认为马某依法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呢?
如果说,婚内出轨并未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决都没错。或者说,只是婚内出轨,并未达到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程度,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那是否该承担责任?若不承担责任,是不是鼓励出轨者尽可能出轨?出轨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呢?
恶法,就应该删除修改,不应该继续维持下去,而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外,也应该考虑到公序良俗吧?违背公序良俗的解释,应当废除!违背公序良俗的判决,也应当予以撤销!
原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轨者只要不是非法同居,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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