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婚前婚后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的存续当中,可能会因为夫妻一方向外举债而牵扯到夫妻双方的利益,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大家一一介绍法院强制执行婚前婚后债务的规定、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蓝云律师解析。
一、法院强制执行婚前婚后债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此条,如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无指定仅由夫妻中的一人继承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一旦债务人结婚,除婚前财产外,绝无个人财产可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蓝云律师补充:
二、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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