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本文导读
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地区的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也导致了各种分配纠纷多发。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能否获得相应利益?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结合以下案例对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公婆房屋被拆迁,前儿媳分多少?王某与赵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涛(化名),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某之父的名义申请,对赵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赵某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赵某父母、赵某、王某、小涛,共给付他们安置房4套,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王某、小涛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将赵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补偿款26万余元。赵某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王某及小涛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王某、小涛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涛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居人,因此对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小涛获得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女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女方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本案中,因为安置房屋是根据宅基地1∶1置换所得,则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关于地上建筑物对应的补偿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请人又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则仅能获得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比如周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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