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债权债务和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那么,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我的朋友小张结婚7年,生育有一个男孩。现小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张,孩子由小张抚养,女方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小张担心女方离婚后对协议的约定反悔,为保险起见,他想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女方不同意。请问,这份离婚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吗?如果不办理公证,离婚后女方能否反悔?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孔德辉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的享有、债务的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所做的约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应当提交经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就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是否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小张夫妻已签订离婚协议,如果女方不同意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小张不能自行前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小张夫妻离婚后,女方还是可以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如调解无效,将会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判决。
孔德辉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债权债务和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1、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
2、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孔德辉律师补充:
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虽然是你情我愿、签字履行,但离婚协议却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发布前,法院一般处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认定协议书确定的内容,但自我国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则改变了这一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离婚协议只有在男女双方领取了离婚证时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未到婚姻登记部分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对方反悔的,应该认定不生效。
执业十多年来,办理过大量的民事、商事、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一贯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将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认真负责,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及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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