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的原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的,可以变更至叔叔名下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44:32 5957

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网友咨询:

你好,我哥已死亡,嫂子改嫁,现在我侄子的法定监护人是我父母,而我父母年纪大了已无力照顾小孩,我想将侄子的法定监护人变更为我(已婚),带到我身边来学习。需要走什么样的法律流程?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何竹兰律师解答:

如果是你嫂子失去联系,可以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你为监护人;如果你嫂子自愿放弃监护权可以与之形成委托监护协议。如果你的嫂子具有监护能力且不放弃监护权,你是没有办法获取监护权的。

何竹兰律师解析: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其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

何竹兰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诉讼,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通过潜心研究谙熟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改制、上市、并购,现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荣誉及社会职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发展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2016-2017年度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2016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优秀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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