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时不满二十岁且不是本人签字,属于无效婚姻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42:50 24218

婚姻是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一个关系,人们通过缔结婚约并且在相应的政府机关完成登记,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有些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的。

网友咨询:

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还没满20周岁,办理结婚证是也不是本人签的名字,但是现在小孩也已经20多岁了,新《婚姻法》颁布的晚,请问这是不是无效婚姻?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陶庆和律师解答:

是无效婚姻,但是属于事实婚姻,多少会受点法律的保护吧,如果是离婚就另当别论了。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只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着名而违法结合的一重特定概念。

陶庆和律师解析:

无效婚姻构成

《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婚姻无效的构成:

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71年出生,法学本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近二十年,现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系浙江省、宁波市两级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及处理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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