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解析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42:47 35879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签订的相互忠实于对方,在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给予对方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或者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按约定少分或不分的协议。

2000年,段某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女士郑某相识。交往不久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某就发现丈夫段某与别的异性有染。2010年10月14日凌晨,郑某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某又发现段某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入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提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郑某也以段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和郑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某提供的 证据证实了段某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某支付郑某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某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某支付郑某25万元人民币。

上述案例是我国《婚姻法》修改后,因夫妻 “忠诚协议”引发的首起判例,但该案最后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而终结,这也让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产生争议。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怎么认定的呢?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无明文规定,个别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不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部分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离婚诉讼中,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据此主张财产分割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予以支持。

三、部分法院不直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对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适当予以少分。

本人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实义务的方式具体化, 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有利于督促婚姻当事人信守法律,忠于婚姻,维护婚姻和谐和家庭稳定。故如“忠诚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主张违约金、赔偿金或者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数额过高,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郑娟律师律师支招: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注意什么?

一、签订的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仅是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二、双方是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三、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约定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因为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约定排除父母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该约定的内容无效。

四、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夫妻“忠诚协议”都是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认知订立的,用语很少是法言法语,有些约定很模糊,如在协议中约定 “彼此相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不沾花惹草”,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会导致无法衡量和判定该约定。

五、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数额要合理。忠诚协议中约定最多的就是如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另一方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夫妻财产,或者给另一方赔偿金或补偿金,在约定赔偿金或者违约金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个合理数额。

郑律师执业于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代理民商事法律案子,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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