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拖欠,能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往往现实是残酷的,大多数离异家庭的子女面临的是被父母拖欠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拖欠,能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吗?
网友咨询:和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判决他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一开始,他还是按时支付的,但是近三个月,一直拖着不给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办?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吴珊律师解答:
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拖欠的方法,可以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支付抚养费,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吴珊律师解析:
对于拖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1、裁判文书要充分考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确保抚养费的可执行性。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教育感化。
3、完善抚养费统一扣划网络,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立案登记、裁决登记、缴扣和支付的网络制度。
4、加强思想教育,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离异父母与子女的矛盾,解决抚养费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抚养费的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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