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40:36 24600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夫妻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生育权,那么夫妻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网友咨询:女方私自堕胎,男方可以索赔吗?算是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吗?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徐冰兰律师解答: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妇女受孕后,胎儿构成妇女人身的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徐冰兰律师解析:

生育权是相对权,则特定的义务主体是:

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为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如果不配合,即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且由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而造成只要双方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即构成双方侵权的荒谬情况。其次,既然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且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那么其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而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这与人身权的本质不容。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对权属性。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特点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人,权利的相对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但不需作为。人格权属于支配权,因此生育权当然是支配权;同样,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的配合。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徐冰兰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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