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肇事,妻子应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那么,丈夫交通肇事,妻子应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日晚11时左右,刘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另一司机兰某严重受伤。兰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只投保了3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3万元。由于剩余损失没有着落,兰某将刘某妻子、刘某父母(已与刘某夫妻分户另过)、刘某的子女(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刘某生前已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刘某的子女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刘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
二、刘某开车肇事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开车是一种风险职业,有利益也有风险,刘某在深夜出车由于视线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边坎下,并不是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属于一般过失。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般过失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刘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父母早已与刘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刘某遗产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过失原因造成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交通肇事,妻子一般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的责任一般与车主和肇事司机有关,至于其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过失原因造成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赔偿损失可见于合同领域、侵权领域,但不限于这两个领域,还有可能涉及婚姻领域、收养领域等所有民事领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通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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