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变更遗嘱需要进行公证吗,撤销变更遗嘱的注意方法有哪些?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撤销变更遗嘱需要进行公证吗,撤销变更遗嘱的注意方法有哪些?
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问题: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邹某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立有多份遗嘱时,按《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当然,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乙继承。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先前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即只有后立的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变更先前的公证遗嘱。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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