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所得,一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婚后所得,一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小马与小谢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马个人名下拥有一处房产A,2010年该房产市值上涨,小马将其出售,又用该售房款购置了一处新的房产B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将该房产出租。小谢觉得新房产B及该房产的租金都是婚后取得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马则觉得无论房产还是租金均系依赖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产生,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小马用出售房产A的款项购买了房产B,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的情形,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仅看购房行为的发生时间,还应该考虑购房的资金来源,以此来认定财产性质。
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虽然均属于收益,但在认定财产性质时却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根据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小马将房产A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因此,该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小马的个人财产。小马出租房产B所得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共同财产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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