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信贷机构普遍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那么,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何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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