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五个子女前立下口头遗嘱,遗嘱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4:30 46230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当情况紧急时,通常来不及作出书面遗嘱,只能通过口头传达其对于遗产以及其他事务的安排,但并非所有的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老人在五个子女前立下口头遗嘱,遗嘱是否有效?

林某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在被推进手术室前,对陪在身边的五个子女口头安排了自己的遗产,大约一个月后,林某去世。后来子女间因遗产继承发生了争议,这种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1.林某在作出口头遗嘱时,仅有其五名子女在场,在场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资格,案涉口头遗嘱无效。林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

2.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恢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能力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涉及到遗嘱人对于自己遗产以及其他事务的处置,利益重大,遗嘱人也会因为情况变化而变更、撤回遗嘱。

1.对于遗嘱人所订立的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相抵触行为视为对原遗嘱的撤回,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时,则推定为对原遗嘱的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