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被继承?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4:20 9297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所有制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诸多限制,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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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但是其承包地上的收益可以被继承,如未收割的农作物等。

关于耕地、草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发生继承以及能否被继承的问题:

1、原户中还有其他成员的,应当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2、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基于成员权的性质: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基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由于其一般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允许林地继续承包,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林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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