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通过遗嘱指定朋友作为子女监护人,是否有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4:08 13354

实践中,父母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生活问题,通常会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一般选择自己最为信赖的亲人或者朋友,如果遗嘱监护越过了第二或者第三顺位的法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否有效呢?

我们觉得如果孩子给爷爷奶奶带,还不如给一个靠谱的朋友。不知法律上这样能不能实现?比如我们和朋友约定好,签一个协议,如果我和老公都去世,监护权交给朋友,不交给爷爷奶奶,就像留遗嘱一样。这样法律上行得通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的,可以越过法定监护顺序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有效。但是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的,实践中具有多种观点。在法律未明确规定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顺序的情况下,对监护权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会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时,是有权利“托孤”,指定谁做孩子监护人的,这也叫做“遗嘱指定”。

一、遗嘱监护应符合下列条件:

1、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

2、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

3、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4、被指定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定的经济能力和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

二、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的顺序

应当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的顺位,遗嘱监护有效的,遗嘱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均有监护资格,原则上双方对于监护有争议的,可以请求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实践中对于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顺位的观点:

1、遗嘱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亲近,会本着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选择最信赖的人担任监护人,而且遗嘱监护人的范围更广,不限于近亲属,只要遗嘱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遗嘱监护人就有优先地位。

2、法定监护优于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属于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应当优先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

3、两者共存,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实践中也会发生夫妻离异,一方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而遗嘱监护人为其他第三人,不是父母中另一方,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遗嘱监护无效。前文所说,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监护的方式越过法定监护顺位,但是父母中的一方不能越过父母中另一方的法定监护,因为父母对于子女而言仍然是最重要、最有利的监护人。因此遗嘱监护是由后去世的一方订立的,否则遗嘱监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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