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离婚诉讼中涉及境外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3:42 6344

双方都是中国人,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涉及到境外财产,双方在中国起诉,适用中国法律,能否对涉外财产作出分配?

夫妻两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也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共同财产中有一处是位于境外的房产。问中国法院能否由于该境外房产是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境外房产的份额能否由中国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中,如果夫妻打算离婚的话,此时向我国境内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是适用我国法律。因而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就与普通婚姻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一样的。因此中国法院可以就房产份额问题做出相应的判决,但是房产的变更登记等问题涉及到外国法院对于中国法院判决认可的问题。

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

如果是国外法院判决,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院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

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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