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斯沁律师: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的,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体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一方为了家庭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方式加强夫妻双方的联系。法律为了权衡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利益对共同债务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一方所负的外债并不当然构成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借的外债还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当根据该债务的负担是出于家庭生活所需来分别讨论。
1、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先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原因在于夫妻共同共有产生的根据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负责家庭生产和消费,因此原则上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不能分割,以利于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允许不以离婚为前提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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