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有权处分另一方应得的利益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2:44 49894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吴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10年5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小刚(化名)。2020年1月4日,吴某某与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刚由吴某某抚养,张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吴某某和婚生子小刚的户口一直在甘州区某镇某村社张某某的名下。2020年,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修建小康住宅楼时,征用了村社部分土地,某社所取得征地补偿款,一部分按某社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另一部分按该社户籍人数以户进行分配,按户籍吴某某母子也在其中,应分得征地补偿款16290元(人均8145元)。张某某应不应该分给吴某某征地补偿款?

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修建小康住宅楼时,征用了村社部分土地,某社所取得征地补偿款,一部分按某社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另一部分按该社户籍人数以户进行分配,按户籍吴某某母子也在其中,应分得征地补偿款16290元(人均8145元)。虽然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了。但是,吴某某母子二人的户籍还在张某某名下,而征地补偿款有一部分是按照社户籍人口分的。理应由吴某某母子二人的份额。并且张某某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孔祥宇律师,法学硕士,曾为多家国企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项目筹划运营提供法律意见。代理了大量包括房产、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公司经济等纠纷案件,坚持”以专业的心,做专业的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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